(网经社讯)11月15日,四川、辽宁、浙江等地税务部门依法查处并公布了余洋、田小龙两名带货主播及娱乐主播金茜茜网络主播偷逃税案件。其中,网络主播余洋从事网络直播带货(抖音),未依法申报纳税,少缴个人所得税、增值税等税费共计805万元,被依法追缴税费款、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,共计1431万元。网络主播田小龙从事网络直播带货,未依法申报纳税,少缴个人所得税、增值税等税费共计735万元,被依法追缴税费款、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,共计1348万元。
此外,网络主播金茜茜从事直播表演取得收入,通过将网络直播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转换为经营所得进行虚假申报,少缴个人所得税125万元。被依法追缴税款、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,共计247万元。
网络主播偷逃税事件频频被曝,其作为公众人物,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。对此,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发布电商快评供记者朋友参考。(详见网经社专题:https://www.100ec.cn/zt/sdzbls/)
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、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旻律师称:
1、余洋、田小龙、金茜茜等3名网络主播偷逃税背后主要有几点原因:
第一,法律意识淡薄:余洋等主播自身法律意识淡薄、依法纳税意识不强,没有按照法律要求设置账簿,未主动向供货商索取发票,采购费用采取私对私转账的方式,销售时也很少有消费者索取发票,购销两个环节基本形成体外循环。
第二,经营模式隐蔽:为了规避因违反平台管理要求导致的封号风险,余洋通过本人及其亲属身份先后注册6个个体工商户,在某平台开展直播销售,但实际控制人均为余洋。加之货源地直发的销售模式、分散销售收入的方式使得真实经营规模难以被发现,这为其偷逃税提供了便利。
第三,税务申报不规范:余洋的销售模式和收款方式使得销售收入不易被核实,心存侥幸,仅就其控制的6个个体工商户开具了发票的390余万元销售收入申报纳税,而对其它大量的未开票收入约3.4亿元不申报。
第四,利益驱动:为了获取更多的个人利益,余洋选择通过偷逃税的方式减少应缴税款。
2、偷逃税是网络主播法律意识淡薄、经济利益诱导之下的行为。
第一,网络主播偷逃税现象破坏了税收制度的公平性,损害了国家税收利益,同时也破坏了直播电商行业的公平竞争环境,影响了行业的健康发展。
第二,偷逃税行为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,一旦被查处,不仅需要补缴税款,还可能面临罚款甚至刑事责任,对主播个人和直播公司,乃至直播电商行业的声誉造成严重损害。
第三,这种现象对税务部门监管带来挑战,但是也促使监管部门加强对直播电商行业的监管,提高行业准入门槛,规范行业行为,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。
3、对于直播平台,要做到:
(1)实名制管理:加强对主播的实名制管理,确保每个主播的身份信息真实可靠。
(2)交易透明化:加强对平台内交易的监控,确保交易的透明性和可追溯性,便于税务机关进行核查。
(3)税务合作:与税务机关合作,共享主播的交易数据,帮助税务机关进行税收征管。
(4)税务教育: 对主播进行税务知识的普及教育,提高主播的依法纳税意识。
4、对于监管部门,也给出建议:
(1)加强税收宣传:提高主播和企业的税法意识,通过政策宣讲、培训等方式普及税法知识。
(2)大数据监控:加大对直播电商行业的监管力度,利用大数据技术对主播的交易数据进行监控,及时发现异常交易行为。
(3)严格执法:对偷逃税行为进行严厉打击,依法追缴税款、加收滞纳金并处以罚款,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(4)跨部门协作:税务、工商、公安等部门之间加强协作,形成监管合力,提高监管效率和效果,打击偷逃税行为。